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訴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65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水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六五0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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