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33號原告 何秋龍 被告 林義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原告依被告簽立之4張借據,請求被告清償積欠原告共計新台幣(下同)240萬元,然依借據記載雙方約定若發生糾紛同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顯見本件訴訟當由雙方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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