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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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甲○
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圖,應更正為後附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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