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被告甲○
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圖部分「道路負擔」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附圖將「道路負擔」之記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諭知:「編號B部分、面積零點零貳玖陸公頃土地,由兩造共同取得,並按附表所示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並於理由中載明依此方式分割,而原判決附圖中有關「道路負擔」之記載,顯與判決主文及理由不符而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故應更正如後附附圖所示,將附圖中「道路負擔」之記載予以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弘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陳瑤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