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一二三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素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嫌重大,逃亡、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