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0九八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光聖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丙○○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之六號十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陳木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以下同)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零壹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