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饒乃虹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饒乃虹明知「 忠犬小八 」之視聽著作,係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樂影業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且可預見其重製、公開傳輸視聽著作於網路空間上,將使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之不特定人得以下載、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基於擅自重製後公開傳輸檔案之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視聽著作之犯意,於民國100年7月間,未經海樂影業公司之同意,在其位於臺中市○○區○○里○○○街○○號住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利用「FOXY」網站提供之P2P軟體,將「忠犬小八」之影音檔案,重製、儲存於電腦硬碟後,再利用上開電腦網路設備,連接、登入FOXY網站,供不特定人點選、傳輸下載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海樂影業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法第92條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100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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