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四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已移送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九六五七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月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源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