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其請求回復名譽之訴訟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