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榮芳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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