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華盛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易字第1200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內容尚須調查,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林欣玲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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