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4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於民國97年3月20日由被告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9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無著,於98年1月8日通緝,聲請人乃聲請本院沒入保證金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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