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2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經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2787號㈤解釋)併此敘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
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麻醉藥品│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月│有期徒刑7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6月間起至83年10月19│83年10月21日│83年10月22日│││日止│││├──────┼────────────┼────────────┼───────────┤│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83年偵字第9471號│83年偵字第9471號│83年偵字第947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實├────┼────────────┼────────────┼───────────┤│審│判決日期│84年11月21日│84年11月21日│84年11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84年度上訴字第2888號││決├────┼────────────┼────────────┼───────────┤││確定日期│84年11月21日│84年11月21日│84年11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3款│不合││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不予減刑││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