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8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釣竿及撈漁網各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57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就扣案供犯罪所用之釣竿及撈漁網各1支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為前揭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5年度上職議字第2621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