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五年度執他字第二○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6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扣得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一包,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又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前開毒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