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五四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又自訴人之年籍資料亦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余學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