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一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八О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審理為第一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係夫妻,共同經營設在台北市○○○路○段○○號二樓之「新生活書坊」,明知日劇「美麗人生」、「百年物語」均由日本東京電視台TBS東京放送株式會社製作,且「美麗人生」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在日本首次發行,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同時發行,「百年物語」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二日在日本首次發行,即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且均授權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取得上開日本著作權人在台灣地區發行、重製、出租等之權利;竟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同年九月中旬,在臺北市○○路光華商場內,向不詳姓名之人,以每套新台幣(下同)五百九十元、三百九十元之價格,購買他人擅自重製盜版之「美麗人生」影音光碟VCD一套(八片)、「百年物語」影音光碟VCD一套(六片)後,即基於出租營利之概括犯意,擅自在上址店內公開展示,並以每套影片八十元之代價,連續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以此方式侵害昇龍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年三月二日十四時十五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之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盜版日劇「美麗人生」影音光碟VCD一套(八片)及「百年物語」影音光碟VCD一套(六片)。因認被告甲○○、乙○○二人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昇龍公司告訴被告甲○○、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本院原審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為簡易判決前,先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撤回告訴,該署旋於同年十二月十日函轉於本院原審收受,此有撤回告訴狀、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北簡茂字九十偵八○五六字第五四一六五號函及本院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收文戳記在卷可稽。則告訴人撤回告訴在原審判決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竟諭知被告二人有罪之判決,顯有違誤,被告執此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姚念慈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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