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
原告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