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四號
原告興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成銘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伍佰陸拾壹萬零玖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捌佰伍拾叁萬陸仟玖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萬伍仟叁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元,然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元,尚欠新台幣貳拾伍萬零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