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