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6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更一字第6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6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教育部間大陸地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1月5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六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許瑞助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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