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9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1號原告中國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台財訴字第097004165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顯有誤載之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裁判日期「9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8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6節(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裁判日期有年度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小康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