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沛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應慧芳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沛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