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智鴻於民國96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民國101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55,10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新臺幣51,940元、已到期之利息新臺幣2,464元及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1,940元自民國101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
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