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767號聲請人 蘇麗香 相對人 蔡明月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7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民國)│(新台幣)│(民國)│(民國)││├──┼───────┼─────┼───────┼───────┼────┤│001│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No461967│├──┼───────┼─────┼───────┼───────┼────┤│002│102年2月3日│6,000元│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21日│No461952│├──┼───────┼─────┼───────┼───────┼────┤│003│102年2月3日│10,000元│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21日│No461912│├──┼───────┼─────┼───────┼───────┼────┤│004│102年2月3日│20,000元│103年4月6日│103年4月6日│No461914│├──┼───────┼─────┼───────┼───────┼────┤│005│102年2月3日│10,000元│103年4月20日│103年4月20日│No461917│├──┼───────┼─────┼───────┼───────┼────┤│006│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No461918│├──┼───────┼─────┼───────┼───────┼────┤│007│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5月6日│102年5月6日│No461919│├──┼───────┼─────┼───────┼───────┼────┤│008│99年7月18日│10,000元│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No461921│├──┼───────┼─────┼───────┼───────┼────┤│009│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5月21日│102年5月21日│No461922│├──┼───────┼─────┼───────┼───────┼────┤│010│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6月6日│102年6月6日│No461924│├──┼───────┼─────┼───────┼───────┼────┤│011│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No461927│├──┼───────┼─────┼───────┼───────┼────┤│012│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No461928│├──┼───────┼─────┼───────┼───────┼────┤│013│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7月6日│102年7月6日│No461929│├──┼───────┼─────┼───────┼───────┼────┤│014│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No461931│├──┼───────┼─────┼───────┼───────┼────┤│015│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7月21日│102年7月21日│No461933│├──┼───────┼─────┼───────┼───────┼────┤│016│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8月6日│102年8月6日│No461935│├──┼───────┼─────┼───────┼───────┼────┤│017│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8月10日│102年8月10日│No461937│├──┼───────┼─────┼───────┼───────┼────┤│018│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No461938│├──┼───────┼─────┼───────┼───────┼────┤│019│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8月25日│102年8月25日│No461939│├──┼───────┼─────┼───────┼───────┼────┤│020│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9月6日│102年9月6日│No461941│├──┼───────┼─────┼───────┼───────┼────┤│021│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No461943│├──┼───────┼─────┼───────┼───────┼────┤│022│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9月21日│102年9月21日│No461944│├──┼───────┼─────┼───────┼───────┼────┤│023│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10月6日│102年10月6日│No461946│├──┼───────┼─────┼───────┼───────┼────┤│024│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0月10日│102年10月10日│No461948│├──┼───────┼─────┼───────┼───────┼────┤│025│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0月20日│102年10月20日│No461949│├──┼───────┼─────┼───────┼───────┼────┤│026│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0月25日│102年10月25日│No461950│├──┼───────┼─────┼───────┼───────┼────┤│027│102年2月3日│20,000元│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No461951│├──┼───────┼─────┼───────┼───────┼────┤│028│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1月10日│102年11月10日│No461954│├──┼───────┼─────┼───────┼───────┼────┤│029│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5日│No461955│├──┼───────┼─────┼───────┼───────┼────┤│030│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0日│No461956│├──┼───────┼─────┼───────┼───────┼────┤│031│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2月20日│102年12月20日│No461957│├──┼───────┼─────┼───────┼───────┼────┤│032│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5日│No461958│├──┼───────┼─────┼───────┼───────┼────┤│033│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No461959│├──┼───────┼─────┼───────┼───────┼────┤│034│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2月25日│102年2月25日│No461961│├──┼───────┼─────┼───────┼───────┼────┤│035│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2月10日│102年2月10日│No461960│├──┼───────┼─────┼───────┼───────┼────┤│036│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3月10日│102年3月10日│No461962│├──┼───────┼─────┼───────┼───────┼────┤│037│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No461963│├──┼───────┼─────┼───────┼───────┼────┤│038│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4月25日│102年4月25日│No461964│├──┼───────┼─────┼───────┼───────┼────┤│039│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No461965│├──┼───────┼─────┼───────┼───────┼────┤│040│102年2月3日│10,000元│102年6月10日│102年6月10日│No46196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