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程春萬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277號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年度易字第1397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年度偵字第164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程春萬所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第
1項第1款之竊盜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就之提起上訴,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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