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4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40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拾柒元整,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
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
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
臺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