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497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租賃房屋價值,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查報坐落於臺中市○○街○○○巷○○號之系爭房屋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如最近一年度
    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書)供本院審
    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具狀陳報上開系爭房屋目前是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
    ?有無提前終止租約?或因租期屆滿而不再續租?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上開系爭租賃房屋之最近建物登記謄本1份、被
    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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