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6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34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
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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