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343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譚榮旋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春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
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