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054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51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