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有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之 自白 、證人甲○○、乙○○、 王日進 等人之證述可稽,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復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94年2月5日,予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94年5月5日及同年7月5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4年9月4日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94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