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2月間及92年1月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九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犯罪日期│91年2月14日│92年1月10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1│9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3596│731│├───┼───┼─────────────┼─────────────┤││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1│92│││案├─┼─────────────┼─────────────┤│後││字│上訴│上易│││號├─┼─────────────┼─────────────┤│事││號│2478│1078││├─┼─┼─────────────┼─────────────┤│實│判│年│91│92│││決├─┼─────────────┼─────────────┤│審│日│月│10│6│││期├─┼─────────────┼─────────────┤│││日│8│3│├───┼─┴─┼─────────────┼─────────────┤││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94│92││確│案├─┼─────────────┼─────────────┤│││字│臺上│上易││定│號├─┼─────────────┼─────────────┤│││號│3718│1078││判├─┼─┼─────────────┼─────────────┤││確│年│94│92││決│定├─┼─────────────┼─────────────┤││日│月│7│6│││期├─┼─────────────┼─────────────┤│││日│14│3│├───┴─┴─┼─────────────┼─────────────┤│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柒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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