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49條第1項│├───────┼─────────────┼─────────────┤│犯罪日期│93年3月、9日、10日│93年3月8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142、1938│1142、1938│├───┼───┼─────────────┼─────────────┤││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上易│訴緝│││號├─┼─────────────┼─────────────┤│事││號│1277│11││├─┼─┼─────────────┼─────────────┤│實│判│年│94│93│││決├─┼─────────────┼─────────────┤│審│日│月│10│10│││期├─┼─────────────┼─────────────┤│││日│20│19│├───┼─┴─┼─────────────┼─────────────┤││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上易│訴緝││定│號├─┼─────────────┼─────────────┤│││號│1277│11││判├─┼─┼─────────────┼─────────────┤││確│年│94│94││決│定├─┼─────────────┼─────────────┤││日│月│10│6│││期├─┼─────────────┼─────────────┤│││日│20││├───┴─┴─┼─────────────┼─────────────┤│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