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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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2、3所列各罪,視為減刑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之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於93年3月17日假釋出監。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所示等罪之宣告刑,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減刑如附表2、3所示,而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但與附表編號2、3所示施用毒品等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乃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不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故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逕予辦理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81年1月底某日起至81年9│82年6月底某日起至82年9│││月19日止│月2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1年度偵字第15950號│82年度偵字第13851號等│├───┬────┼───────────┼───────────┤│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實審│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84年度訴緝字第382號││├────┼───────────┼───────────┤││判決日期│82年6月23日│84年4月28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82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84年度訴緝字第382號││├────┼───────────┼───────────┤││確定日期│82年6月23日│84年5月25日│├───┴────┼───────────┼───────────┤│所犯法條│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署逕予辦理減刑││├────────┼───────────┼───────────┤│附註│不與編號2、3、4定執行│編號2、3、4數罪併罰│││刑││└────────┴───────────┴───────────┘附表: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2年│├────────┼───────────┼───────────┤│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1年7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4年1月27日前3日內某日│81年12月間某日起至81年││││年底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84年偵字第3840號│82年偵字第1770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84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判決日期│84年6月29日│84年8月3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1547號│84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確定日期│84年6月29日│84年8月3日│├───┴────┼───────────┼───────────┤│所犯法條│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2項前段視為減刑│不合減刑條件││年罪犯減刑條例│││├────────┼───────────┼───────────┤│附註│不與編號2、3、4部分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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