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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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伍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附此說明。
三、受刑人甲○○因犯準強盜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0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年│││││(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1年9月間至81年11月│81年11月25日│81年10月16日至81年11││年月日│18日││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17249號│82年偵字第18號│81年偵字第9497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1年易字第81224號│82年上訴字第1901號│82年上訴字第2341號││實├─────────┼──────────┼──────────┼──────────┤│審│判決日期│82年5月18日│82年7月21日│83年7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1年易字第81224號│82年上訴字第1901號│84年台上字第32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年6月25日│82年7月21日│84年7月6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10條1│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1項│││條之1第2項4款│項│1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編號│4│5│├───────────┼───────────┼───────────┤│罪名│竊盜│準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年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6月(不予減││││刑)│├───────────┼───────────┼───────────┤│犯罪日期│81年10月11日至81年10│81年11月25日││年月日│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9497│彰化地檢81年偵字第9497││年度案號│號│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2年上訴字第2341號│82年上訴字第2341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7月13日│83年7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4年台上字第3205號│84年台上字第32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年7月6日│84年7月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1項第2、3│刑法第330條1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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