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年2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2月13日│85年7月8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1年│85年││案├───┼─────────────┼─────────────┤│年│字│偵字│偵字││號├───┼─────────────┼─────────────┤│度│號│1838號│6479號│├───┼───┼─────────────┼─────────────┤││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2年│86年│││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6318號│686號││├─┼─┼─────────────┼─────────────┤│實│判│年│82年│86年│││決├─┼─────────────┼─────────────┤│審│日│月│11月│3月│││期├─┼─────────────┼─────────────┤│││日│30日│19日│├───┼─┴─┼─────────────┼─────────────┤││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82年│86年││確│案├─┼─────────────┼─────────────┤│││月│上訴│上訴││定│號├─┼─────────────┼─────────────┤│││日│6318號│686號││日├─┼─┼─────────────┼─────────────┤││確│年│82年│86年││期│定├─┼─────────────┼─────────────┤││日│月│11月│3月│││期├─┼─────────────┼─────────────┤│││日│30日│1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年1月│├───────┼─────────────┼─────────────┤│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