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84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材豐 指定辯護人 翟世炎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因被告全力配合檢警辦案,並提供線索而查獲槍彈及相關人員,如果該槍彈係被告所有,被告豈有檢舉自己之可能,自不得以同案被告「 林鴻 」不承認槍彈為其所有,即將被告繼續羈押。況被告已將案情據實以報,沒有串供之必要,也已真心悔改,另本人家中尚有一名剛剛出生的幼童急需辦理相關手續及文件,爰狀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王材豐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安及恐嚇取財等罪嫌,經本院訊問,認其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四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已於民國102年7月22日裁定羈押。
三、經查,本院審酌上開情節,認上開羈押事由依然存在,為確保將來被告於審判程序進行前不致有勾串共犯、證人之情形,並為避免被告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危害社會治安,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復查無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綜上,本院因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薛嘉珩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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