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88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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