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70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支出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10,68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合計10,980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0,9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