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44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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