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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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647號債權人太陽海岸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潘汝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永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例如最新之建物登記謄
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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