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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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嘉宏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204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被告簡嘉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足見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然與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無影響,茲依首揭說明,裁定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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