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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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被告 賴健志
賴怡 呈 鄭碧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40元【(674+110)×21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