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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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允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允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及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及服刑完畢,猶未警惕再行施用,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至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並衡酌其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自述家境勉持的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錄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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