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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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0號再審原告 郭朝慶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連傳生 間請求交付價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454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5,1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58,420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其訴訟費用自應依訴訟事件之標準,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計算)。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58,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游士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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