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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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韋特明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 律師複代理人 王秋滿 律師被告 林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0,570元,該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