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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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合約有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合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101年1月18日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有效,且依證物5即大湳給水場第三期管線工程快濾池管廊 龍滿施 作材料明細,原告已付清貨款,是系爭契約標的應為新臺幣(下同)4,578,10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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