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張智
乙○○右列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九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即( 張智揚 )、乙○○被訴搶奪罪,其中被告甲○○即張智揚部分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及其中被告乙○○部分業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分別提起公訴,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四四○號刑事案卷及同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判決可稽。公訴人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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