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二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訴訟代理人 李虹明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之聲明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分在本院第二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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