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秀哲 律師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複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吳秋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莊俊華~B3法官高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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